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
(2024年第六期)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1 |
洋市監處罰〔2024〕第84號 |
洋縣南方化妝品商店經營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案 |
洋縣南方化妝品商店 |
陳國達 |
洋縣南方化妝品商店從2006年開始至今在洋縣從事化妝品經營活動 。2024年10月29日,當事人經營的9瓶過期化妝品均是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后,從陜西省西安市化妝品經銷商購進,其中8瓶售價為30元,1瓶售價為70元。上述商品截至使用時間均在2024年9月至2024年10月17日之間,均為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總貨值310元。至本局查獲時,當事人尚未售出上述過期化妝品。 |
違反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處罰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 處罰結果:1、沒收超過使用期限的9瓶化妝品;2、罰款2000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4年11月19日 |
2 |
洋市監處罰〔2024〕第50號 |
洋縣金水鎮金水村西太衛生室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
洋縣金水鎮金水村西太衛生室 |
韓啟鵬 |
2024年6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在洋縣金水鎮金水村西太衛生室檢查時,發現該衛生室藥房貨架上擺放有透明塑料袋包裝的澤瀉等6種中藥飲片,現場不能提供供貨商資質證明、藥品購進票據及藥品檢驗報告,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6種中藥飲片進行了扣押。經查,洋縣金水鎮金水村西太衛生室使用的澤瀉等6種中藥飲片是從洋縣藥材公司(沒被收購之前)購進,為散裝中藥飲片沒有1外包裝,因購進時間較長,目前無法提供購進票據、藥品檢驗報告及供貨企業資質證明。涉案6種中藥飲片的貨值金額為196.50元,違法所得為24.80元。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五)項; 處罰結果:1、沒收非法渠道購進的6種中藥飲片; 2、沒收違法所得24.80元; 3、罰款2000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4年7月25日 |
3 |
洋市監處罰〔2024〕第69號 |
洋縣匯通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
洋縣匯通車行 |
劉桃成 |
2024年8月22日,我局對洋縣匯通車行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在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店在售的一輛雅迪牌電動自行車(型號TDT2956Z,整車編碼779422450114571)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質量標準6.1.5.b要求(技術要求鞍座長度小于等于350 mm ,實測長度480 mm ),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要求的工業產品。經查,2024年6月5日,當事人和重慶雅迪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處聯系后,以1975.00元的價格購進該涉案雅迪牌電動自行車一輛,支付貨款1975.00元。之后,在其位于洋縣文明西路210號的門店中以標價2200.00元進行銷售(銷售價2200.00元不包含電池的價格),截至案發時,該涉案車輛未售出。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處罰結果:1.沒收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電動自行車;2.罰款2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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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4年9月21日 |
4 |
洋市監處罰〔2024〕第70號 |
洋縣愛瑪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
洋縣愛瑪電動車行 |
任金昌 |
2024年8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洋縣愛瑪電動車行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店在售的一輛愛瑪牌電動自行車(型號TDT1347Z,整車編碼106222405261247)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質量標準6.1.5.b要求(技術要求鞍座長度小于等于350mm,實測長度470mm);另外該款車的合格證上標示的蓄電池類型為鋰電,實際該車使用的蓄電池類型為天能鉛酸電池,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要求的工業產品。經查,2024年6月1日,當事人從天津愛瑪車業科技有限公司以2030.00元的價格購進該涉案愛瑪牌電動自行車一輛,支付貨款2030.00元。之后,在其位于洋縣文明西路的門店中標價2300.00元(整車價格,包含蓄電池)進行銷售。截至案發,該涉案車輛未售出。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處罰結果:1.沒收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電動自行車;2.罰款2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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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4年9月21日 |
5 |
洋市監處罰〔2024〕第51號 |
洋縣金水鎮關嶺村第二衛生室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
洋縣金水鎮關嶺村第二衛生室 |
蘇小華 |
2024年6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洋縣金水鎮關嶺村第二衛生室檢查時發現,該衛生室貨架上擺放的胃康靈膠囊等6種藥品購進自洋縣望江藥店藥業有限公司,現場提供有銷貨清單,執法人員對這6種藥品進行了扣押。經調查,洋縣金水鎮關嶺村第二衛生室于2024年6月10日在洋縣望江藥店藥業有限公司購進的胃康靈膠囊等6種藥品,貨值金額140.5元。在查獲時上述藥品未銷售,無違法所得。洋縣望江藥店藥業有限公司依法核準的經營方式為零售,無向醫療機構銷售藥品的資格。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處罰結果:1.沒收非法渠道購進6個品種的藥品;2.處以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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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4年7月26日 |
6 |
洋市監處罰〔2024〕第52號 |
洋縣望江藥店藥業有限公司 |
洋縣望江藥店藥業有限公司 |
鄒小芳 |
2024年6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洋縣金水鎮關嶺村第二衛生室檢查時發現,該衛生室有銷貨清單1張,衛生室負責人稱這張銷貨清單上的胃康靈膠囊等6種藥品購進自洋縣望江藥店藥業有限公司。經調查,2024年6月10日洋縣望江藥店藥業有限公司擅自改變經營方式,將胃康靈膠囊等6種藥品以批發的形式銷售給洋縣金水鎮關嶺村第二衛生室,貨值金額140.5元,違法所得23.5元。 |
違反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處罰結果:1.處以3000元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23.5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4年7月26日 |
7 |
洋市監處罰〔2024〕第53號 |
洋縣同輝煌小商店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案 |
洋縣同輝煌小商店 |
張楊慶 |
2024年7月1日,洋縣煙草專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和《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洋縣同輝煌小商店涉嫌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案移送我局調查處理。經我局執法人員核實,洋縣同輝煌小商店涉嫌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情況屬實。2024年7月4日本局對洋縣同輝煌小商店該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洋縣同輝煌小商店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銷售卷煙合計26個品種,95條。該案涉案貨值金額16560元,因當事人無銷售記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處罰結果: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處以違法經營額10%的罰款1656.00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4年7月26日 |
8 |
洋市監處罰〔2024〕第74號 |
洋縣華陽風味鄉土菜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
洋縣華陽風味鄉土菜 |
周春華 |
2024年9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洋縣華陽風味鄉土菜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經營場所大廳儲物柜擺放有超過保質期的“蓮苑”純芝麻油、“伊夏園”亞麻籽油各一瓶,已開啟使用。經查:當事人經營場所大廳儲物柜擺放的“蓮苑”純芝麻油保質期至2023年12月27日、“伊夏園”亞麻籽油生產日期為2022年 12月22日,保質期18個月,均已開啟使用。當事人系首次違法,未造成違法后果。 |
違反依據:《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八項; 處罰依據:《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修訂)》第九條第(一)項 ; 處罰結果:沒收過期食品,不予行政處罰。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4年10月14日 |
9 |
洋市監處罰〔2024〕第76號 |
洋縣盛洪華商貿有限公司經營不合格香蕉案 |
洋縣盛洪華商貿有限公司 |
王莉 |
2024年6月6日漢中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檢測中心對當事人經營的香蕉(購進日期:2024年6月6日)進行抽檢。經檢驗,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調查期間,當事人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提供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檢測報告》《銷售憑證》等相關證據。 |
違反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處罰結果:免予處罰。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4年9月10日 |
10 |
洋市監處罰〔2024〕第64號 |
洋縣蔚瀾購物廣場經營不合格香蕉案 |
洋縣蔚瀾購物廣場 |
王建強 |
2024年6月6日漢中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檢測中心對當事人經營的香蕉(購進日期:2024年6月6日)和楊梅(購進日期:2024年6月3日)進行抽檢。經檢驗,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楊梅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提供了食品購進票據及供貨方經營資質,履行了食品安全查驗義務。 |
違反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處罰結果:免予處罰。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4年9月10日 |
11 |
洋市監處罰〔2024〕第75號 |
洋縣槐樹關耀德大藥店 |
洋縣槐樹關耀德大藥店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
武水仙 |
2024年9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洋縣耀德大藥店檢查時發現該店于當日銷售阿莫西林膠囊一盒,我執法人員現場提取該藥銷售小票一張,不能提供處方,當事人涉嫌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違法行為。經查:2024年9月5日,當事人因對藥店管理不嚴格,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阿莫西林膠囊處方藥1盒情況屬實,有銷售票據為證。當事人曾在2023年3月21日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雙氯芬酸鈉緩釋膠囊),被我局責令立即改正并對當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
違反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 處罰結果:罰款1000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4年10月10日 |
12 |
洋市監處罰〔2024〕第63號 |
洋縣馬暢中惠超市經營不合格食品案 |
洋縣馬暢中惠超市 |
羅楊忠 |
2024年8月19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編號為(NO:NF20240005J)(NO:NF20240006J)陜西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的檢驗報告,對其經營的小麥芹檢驗報告(NO:NF20240005J)結果為: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噻蟲胺的實測值0.061mg/kg,標準指標為≦0.04mg/kg,單項判定不合格。荷蘭豆檢驗報告(NO:NF20240006J)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多菌靈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多菌靈的實測值0.093mg/kg,標準指標為≦0.02mg/kg,單項判定不合格。并告知其相應的復檢權利及期限。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對此檢驗結論無異議。經查,當事人小麥芹共購進10斤,貨值29.8元;荷蘭豆10斤,貨值84.8元,合計貨值114.6元。當事人購進食品時,僅索取了供貨商的物品清單,未嚴格履行食品安全查驗義務。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六十五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 處罰結果:罰款2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14.6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4年10月10日 |
13 |
洋市監處罰〔2024〕第81號 |
洋縣覓茗茶飲店經營使用未標示產品標準代號的預包裝食品 |
洋縣覓茗茶飲店 |
黃一凡 |
2024年9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黃一凡經營的位于洋縣朱鹮廣場D棟102號的洋縣覓茗茶飲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黃一凡經營使用未標示產品標準代號的預包裝食品。經查,當事人從2023年10月開始與四川蜀信致遠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在洋縣朱鹮廣場D棟102號洋縣覓茗茶飲店進行自制飲品制售。2024年9月27日,當事人從四川蜀味茶韻供應鏈有限公司購得未標示產品標準代號的預包裝食品“茶百道”冷凍椰子乳1箱(每箱15瓶),冷凍蘋果汁1箱(每箱12瓶),冷凍葡萄汁1箱(每箱12瓶),冷凍青提汁1箱(每箱12瓶)進行自制飲品制售;至案發時,上述食品未進行加工制售。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處罰結果: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51瓶,罰款10000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4年10月30日 |
14 |
洋市監處罰〔2024〕第80號 |
洋縣眾誠商貿有限公司經營霉變食品案 |
洋縣眾誠商貿有限公司 |
周新俠 |
2024年9月3日,我局接舉報,洋縣眾誠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面包有霉變現象。經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霉變食品,被當場查獲。至案發時,6袋有霉變的“可仁”牌藍莓沙拉桑羅包面包未進行銷售。當事人對銷售的69袋霉變“可仁”牌藍莓沙拉桑羅包已進行了回收。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修訂)》第十一條第(三)項; 處罰結果:1、沒收霉變食品75袋; 2、罰款20000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4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