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序號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基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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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 會 |
特定 群體 |
主動 |
依申請 |
縣級 |
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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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01行政許可類事項 |
民辦中小學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的備案 |
法律法規和政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第二十八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并報審批機關備案。"《陜西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并根據民辦教育工作的實際需要,完善管理機構、充實管理力量,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管理、服務和監督。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教育行政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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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享指南,包括:適用范圍、享項審查類型、項目信息(項目名稱、審批類別、項目編碼)、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辦理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審批時限、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途徑、監督和投訴渠道、辦公地址和時間、公開查詢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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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信息,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公開受理、審核、審批、送達等相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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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信息——建立學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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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01行政許可類事項 |
校車使用許可 |
法律法規和政策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4月5日國務院令617號)第十五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按照《校車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教育行政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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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享指南,包括:適用范圍、享項審查類型、項目信息(項目名稱、審批類別、項目編碼)、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辦理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審批時限、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途徑、監督和投訴渠道、辦公地址和時間、公開查詢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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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信息,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公開受理、審核、審批、送達等相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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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信息——校車使用許可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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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01行政許可類事項 |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收教育的批準 |
法律法規和政策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教育行政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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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享指南,包括:適用范圍、享項審查類型、項目信息(項目名稱、審批類別、項目編碼)、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辦理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審批時限、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途徑、監督和投訴渠道、辦公地址和時間、公開查詢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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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信息,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公開受理、審核、審批、送達等相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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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信息——當場作出受理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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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01行政許可類事項 |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 |
法律法規和政策 |
《陜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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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教育行政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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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享指南,包括:適用范圍、享項審查類型、項目信息(項目名稱、審批類別、項目編碼)、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辦理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審批時限、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途徑、監督和投訴渠道、辦公地址和時間、公開查詢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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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信息,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公開受理、審核、審批、送達等相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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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信息——轉學受理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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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01行政許可類事項 |
軍人、人民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子女參加中考優待確認 |
法律法規和政策 |
《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民發〔2004〕192號) 三 烈士子女入學入托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辦學校學習期間免交學費、雜費,對其中寄宿學生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20分錄取。 報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的,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降分幅度不得超過20分。 四 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時降10分錄取。 五 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在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時降20分錄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收費標準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政聯〔2011〕7號) 第九條 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待: (一)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時可以按照錄取分值10%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 (二)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以及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中考時可以按照錄取分值5%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 (三)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戶籍所在地區教育質量較好的普通高級中學就讀。 前款規定范圍之外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前款規定降分錄取的具體優待標準和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政治機關制定。 軍人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變更等,其子女需要轉學、借讀的,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相關手續,并根據學生學習情況安排到相應教育質量較好的普通高級中學就讀。 第十條 軍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以任選中等職業學校。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 二、教育優待措施 (二)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方面 1.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報考普通高、中等職業學校時降分錄取,具體降分辦法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 2. 西藏、新疆地區的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可以根據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意愿,對符合內地西藏初中班、高中班、中職班和內地新疆班、中職班報考條件的,安排到內地西藏班、新疆班學習。 |
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教育行政部分 |
■國政府網站 口政府公報 口兩微一端 口發布會/聽證會 口廣播電視 口紙質媒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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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享指南,包括:適用范圍、享項審查類型、項目信息(項目名稱、審批類別、項目編碼)、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辦理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審批時限、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途徑、監督和投訴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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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信息,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公開受理、審核、審批、送達等相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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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信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作出受理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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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01行政許可類事項 |
舉辦學生競賽活動審批 |
法律法規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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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縣教育行政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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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享指南,包括:適用范圍、享項審查類型、項目信息(項目名稱、審批類別、項目編碼)、辦理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審批數量、辦理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接收、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審批時限、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結果、結果送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途徑、監督和投訴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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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信息,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公開受理、審核、審批、送達等相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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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信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作出受理決定 |